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2001********,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江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再律师值班见证下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岑某某窜至普安县**镇**村**组时看见张某某家门口自建简易车库处停放一辆摩托车,其见四周无人,便产生贪念,随后将张某某摩托车盗走占为己有,盗窃得手后,岑某某担心被人发现其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岑某某先是对摩托车的外壳、发动机、轮毂等部分配件进行了更换,随后将摩托车变卖给他人,经对岑某某进行讯问,其对盗窃他人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07月01日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摩托车价格进行鉴定,被盗摩托车总价格为2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型号为BQ125T-14C女士滨崎牌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体格认定结论书: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普发改认字【2020】31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岑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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