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7日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岑某与伍某某(已判)、伍某甲(已判)、岑某乙(已判)经商议后在关岭自治县岗乌镇小盘江村后坝组一空地搭建一简易棚,并提供桌凳、骰子和扑克等工具合伙开设赌场,邀约附近村民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3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岑某等人正在开设的赌场用扑克牌以挖豹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名,收缴赌资人民币52530元。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陶某某、岑某甲、岑某丙、彭某某、卢某甲、谢某某、韦某某、岑某丁、郑某某、陶某甲、罗某、卢某乙、岑某戊、伍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伍某某、伍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岑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符合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丹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