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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诈骗罪)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内口罩等医疗物资紧缺,被告人岑某某企图以卖口罩为名进行牟利。岑某某打电话给其大学同学卢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之后卢某某在微信中跟岑某某约定以每个口罩3元的价格向其购买5000个口罩,并于2020年2月8日通过支付宝分别向岑某某转账了13000元、2000元。岑某某收到卢某某转账15000元后,在微信朋友圈上联系了一名叫“琼姐”(身份不明)的女子购买口罩。因“琼姐”不能保证货源和发货时间,岑某某没有下单,也没有如实告知卢某某。2020年2月10日,岑某某以需要资金拿货为由(未说明拿什么货)向卢某某借款,卢某某当日转账了1600元给岑某某。2月11日,卢某某催促岑某某发口罩,岑某某谎称已经向“琼姐”购买了1500个口罩,然后于2月13日向卢某某邮寄了100个其平时备于自用的口罩(价值300元),之后一直找理由拖延不发货。卢某某对岑某某产生怀疑,要求退钱。岑某某推脱不肯退钱,并将剩余的钱用于偿还其个人网贷、日常生活消费。2月25日,卢某某称要报警处理,岑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了1070元给卢某某,其余款项直至案发时都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购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物资紧缺的形势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当对该情节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对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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