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岑某某,人称“叔*”,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靖西市**乡**村**屯**号。2014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岑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了吸食毒品,以贩养吸。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岑某某在靖西市**乡**村**屯抽水房旁,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2.2020年5月8日12时许,经手机联系后,被告人岑某某在靖西市**乡**村**屯抽水房旁,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当日14时,被告人岑某某、梁某某在靖西市**乡**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岑某某裤子左侧口袋查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经称重,该4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为0.48克,从岑某某裤子右侧口袋查获手机一部以及毒资60元人民币。靖西市公安局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送检,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海洛因、OPPO手机、毒资6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过称、提取送检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人民币6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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