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岑某某通过网络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些淫秽视频。随后岑某某在网络**社区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如有人联系购买,岑某某则要求添加QQ聊天,说明淫秽视频内容及交易价格,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向购买人发送微信收款二维码。购买人通过微信支付款项后,岑某某则要求对方在百度网盘添加为好友,并通过百度网盘发送淫秽视频给对方以此非法牟利。截止案发,岑某某在网络上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牟利3000元至 4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盛平社区的张某某与岑某某达成交易协议。张某某按照岑某某要求分别于2019年7月 29日付款50元、7月30日付款25元、8月22日付款50元,后接岑某某通过网络云盘发送的淫秽视频及图片。
经鉴定,岑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图片和视频中,有109部视频和1144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2019年9月3日1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座**房将被告人岑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两部和电脑主机一台。
经鉴定,民警在岑某某的电脑主机内提取的77部视频和2101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主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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