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岑某某从境外采购废塑料,废塑料货物运到香港后,岑某某在明知进口废塑料需要批文,而其自身不具备进口废塑料资质和批文的情况下,委托林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通关人以包柜包税方式通关进口,并运送至其在四会和佛山的仓库。岑某某收货后直接在国内销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岑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22柜,合计2189.5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账单、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彦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岑某某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的违法所得(详见扣押清单)存于黄埔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