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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非法拘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邓某甲(另作处理)在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经营开采河砂、运输河砂等生意,并有盗采的犯罪事实存在。2017年1月9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后,阳江市执法局曾某甲、曾某乙等工作人员由被害人曾某丙带路到阳江市阳东区**镇**水库及**水库勘查邓某甲等人非法采砂的情况。邓某甲收到消息后纠集了被告人岑某某伙同邓某乙、庄某某(均另案处理)分乘两辆车(邓某甲自驾一辆SUV、岑某某驾驶一辆银色的士头搭载邓某乙、庄某某),到上述地点将尚未离开的被害人曾某丙抓住并强行塞进岑某某驾驶的车辆中看押,后又驾车将被害人带至阳江市**公园别墅张某某门外大树下继续看押,共持续2个小时。过程中邓某乙、庄某某殴打曾某丙,后庄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手指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全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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