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5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桂平市鑫盛嘉园小区对面的公厕附近花了500元向侯某某(在逃)购买了1瓶美沙酮,后将该瓶美沙酮一直存放在桂平市**镇**村**屯**号自己家二楼房间的电脑桌最底层的抽屉内。经称量,该瓶美沙酮净重2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美沙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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