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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册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岑某某将其家承包的位于册亨县**镇**村**组土地435.15平方米,非法转让给黄某某、贾某某家和陈某某、冉某某用于建房,黄某某、贾某某于2014年5月、2019年3月支付岑某某转让费用31.2万元,陈某某、冉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支付岑某某转让费用3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土地转让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住册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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