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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岑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87号 

被告人岑某甲(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业县**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路**房。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释放;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乙(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83********,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业县**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房。2006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9日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在东莞市**镇**村**街**巷**号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无牌鬼火摩托车(价值2058元)停放此处。遂岑某甲、岑某乙商量盗走上述摩托车。随后,岑某乙在旁放风,岑某甲拿一把摩托车钥匙启动张某某的摩托车。然后岑某甲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7日19时,民警在东莞市**镇**路**号**房**房内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抓获归案,并在出租房楼下缴获被盗的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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