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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岑某甲经预谋后通过微信身边的人搜索功能等方式招徕嫖客并与嫖客****,后介绍黄某甲、岑某乙、黄某莹、田某(均系未成年人)在百色**酒店、**酒店、**宾馆等处分别与嫖客赵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共计6人次。事后被告人岑某甲获利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甲、岑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利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羁押在乐业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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