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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岑某甲(曾用名:岑某乙),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时兴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行驶至金狮大道武广桥底路段时停车休息,后被巡逻到该路段的交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对被告人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91.0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时兴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岑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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