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梧州市长洲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岑某甲在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镇**村**路**桥底下容留岑某乙、何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三人在其驾驶来的桂D****9垃圾转运拉臂车上轮流吸食冰毒,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用于吸毒的工具百岁山塑料矿泉水瓶及一小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鉴定,百岁山塑料矿泉水瓶及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四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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