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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等4人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5********,壮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7********,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丁,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日,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窜至**村**屯进去约3公里处,拆掉广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铁塔,后将拆掉的铁塔拉运至**镇街上、**屯当废铁卖掉。经鉴定,被盗走的铁塔价值27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岑某戊、覃某某、石某某、岑某己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774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岑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岑某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岑某丁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涛源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岑某甲、岑某丙联系电话:1997767****;岑某乙、岑某丁联系电话:139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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