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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金龙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1号 

被告人岑金龙,曾用名岑小莽,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7********,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镇**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岑金龙经事先预谋,至本市**街道**社区**号被害人柯某某经营的**珠宝店,用钢筋钳剪断该珠宝店后侧防盗窗进入店内,后用锤子砸破店内柜台,窃得柜台内的金银首饰共计245件,计价值人民币475367元。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岑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金银首饰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柏某某、卢某某、周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岑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5.​ DNA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王树友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岑金龙(联系电话:137*******)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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