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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叫囡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岩叫囡,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9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叫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叫囡长期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某等人。2019年8月19日2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镇**农场**村路口开展禁毒工作时,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岩叫囡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岩叫囡左边裤包内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可疑物,在距离抓获地点十多米处查获到被告人岩叫囡丢弃在地上的外用红色烟壳包装、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好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总净重为21.54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2.证人岩某某、岩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岩叫囡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毒资、手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装笔录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二次封装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叫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叫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叫囡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岩叫囡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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