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岩旺,男,傣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200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岩旺在其位于瑞丽市姐相乡俄罗村公所板东村43号家中被民警抓获,从其家中后院墙壁内查获外用黄色塑料瓶盛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瓶,净重1.43克;从鸡圈内木材下方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37克和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盛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袋分别净重20.08克和20.13克,从其裤包内查获199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民警在岩旺家中蹲守陆续查获前来购买毒品的依某、岩某某、岩某、相某、杨某某、勒某。另查明,吸毒人员依某、岩某某、岩某、杨某某均曾向岩旺购买过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旺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二册,相关材料一份;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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