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岩更,男,1998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件,佤族,文盲,务工人员,缅甸国佤邦勐冒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乡**村**组(自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更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0时30分许,西盟县公安局力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乡**村橡胶**队开展吸毒人员排查工作时,在岩某甲(岩更哥哥)家将被告人岩更抓获。后当场从岩更床上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和白色草纸包裹, 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坨;在岩更房间里的一个行李箱内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袋;在柴房下方查获外用废弃编织袋、黑色手套、白色草纸包裹,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均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387.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5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协查函、回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甲、岩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更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7.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更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更有期徒刑九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更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3页;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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