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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板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岩板,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5********,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住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7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2日,三某某、岩某甲、岩某乙(三人已判刑)与被告人岩板四人在西盟县新厂镇接到毒品,在三某某安排下,由被告人岩板在前骑摩托车探路,岩某甲、岩某乙携带毒品骑乘摩托车跟随其后从西盟县前往普洱市。当日18时许,岩某甲、岩某乙骑乘摩托车途经思澜公路82公里处时,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二人携带的一绿色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块零1包,净重13484.71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17.13%。在前探路的被告人岩板因与岩某甲、岩某乙走散后返回西盟。2019年3月10日,经网上追逃,民警在浙江金华火车站将被告人岩板抓获。被告人岩板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三某某、岩某甲、岩明运输毒品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被告人岩板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澜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及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岩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岩板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岩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6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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