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岩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8********,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依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3********,傣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依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岩某、依某在岩某(未抓获)的安排下,驾驶车牌号为云******、云******的白色金杯面包车从瑞丽市银井村中缅便道附近的田坝上拉运走私冻牛肉到瑞丽市**路一制冰厂,在卸货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云******、云******的白色金杯面包车上查获外包装印有“88”字样的冻牛肉共61件。经鉴定,查获的61件冻牛肉价值人民币共计86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依某违反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帮助他人运输走私入境的冻牛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依某根据他人安排运输冻牛肉,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岩某、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其处罚。被告人岩某、依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国强
2019年12月13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3册、光盘12张、其他证据材料1份。
被告人岩某、依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