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岩某(自述),男,20岁,德昂族,文盲,务工,系国籍不明人员,住缅甸**。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1********,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向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向某某、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岩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岩某在缅甸给被告人向某某打电话问是否有活干,后被告人向某某让其找5名缅甸人来帮工,被告人岩某在缅甸找到4个缅甸人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向某某到**接人。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邀约同村人员刀某某驾驶号牌为云N*****的白色东风牌微型车至**接到5名非法入境缅籍人员,同日21时许,当车行至芒市**镇**村委会**桥头被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帐、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岩帐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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