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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岩某,小名“岩甲”,男,汉,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普洱市孟连县**大厦**单元**室。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初中,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62219**********,云南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现住普洱市孟连县**镇**路**出租房。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某”、“小某”,男,傈僳族,2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820**********,云南省孟连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委会**洞**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小学,拉祜族,19******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村委会****号。

被告人张某,绰号“张甲”,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030119**********,广东省深圳市人,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寨。2015年6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哈尼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4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4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7月2日经我院决定对六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岩、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赵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被告人岩某、张某、唐某某在孟连**客栈**号房商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情,后达成由岩某寻找偷渡客源和打通边境路线,唐某某负责出车接送偷渡人员、张某负责行动经费的分工模式。2020年04月03日下午18时25分,岩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7281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镇**村**组**号,在逃未抓获)通过微信联系到岩某以每个人给付岩某3000元的价钱让岩某到景迈机场接送拟非法出境人员3人(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并通过微信发送拟非法出境人员联系电话(178****7110啊乙)给岩某让岩某与其联系。2020年04月03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岩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赵某某以每个人给付150元的价格让赵某某到景迈机场接送拟非法出境人员3人(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到**水库岔路口,并通过微信发送拟非法出境人员联系电话(178****7110啊乙)给赵某某让赵某某与其联系。2020年04月03日晚上19时左右,赵某某打电话给赵某甲和李某某,让赵某甲和李某某到**机场接3人(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到**水库岔路口位置,运费为每拉一个人150元。2020年04月03日晚上23时左右,赵某甲和李某某将从**机场路边接到的3人送到**水库岔路口位置后,赵某甲电话联系赵某某说人送到了,赵某某告知赵某甲让他们在原地等着就行,过了一会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J****4的*色宝骏车和岩某(坐副驾驶位置)来到**水库岔路口将3人接走至唐某某在孟连的住处休息。2020年4月4日早上8时左右,唐某某联系李某,让李某到自己在孟连的住处接3人(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以每个人300元价格从孟连送到**地,后李某又联系了扎某和李某甲两人一同将3人用摩托车从孟连运送到**镇**位置后返回孟连。2020年4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J****4的*色宝骏车和岩某、李某某、王某某从孟连出发来到**镇**洞**小组的李某某家,到李某某家后岩某问李某某是否想拉偷渡的人出境,运费为每拉一个人200元,李某某同意后又问王某某要不要一起去,王某某同意一起去。2020年4月4日16时30分左右,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J****4的*色宝骏车和岩某(坐副驾驶位置)到**镇**位置接到拟非法出境人员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坐车后排位置),并由李某某和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面带路,驶往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准备非法出境至缅甸。

2020年04月04日17时左右,唐某某、岩某、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到达**小组**地边,黄某甲、黄某乙、蒙某乙从唐某某驾驶*色宝骏车上下来后换乘到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红色*爵大摩托,车牌:云J****3)和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黑色*爵小摩托,车牌:云J****7)改走小路继续往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行驶,被正在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国防巡逻路开展边境巡逻的芒信边境派出所**执勤点民警发现,民警遂驾车前往核查。2020年04月04日17时05分许,民警到达**地边时,发现人车均离开现场,经搜索周围发现,在**地里发现两辆摩托车(红色*爵大摩托,车牌:云J****3;黑色*爵小摩托,车牌:云J****7)。2020年04月04日17时10分许,民警对云J****4*色宝骏牌越野车检查时,发现车上乘坐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体型瘦小驾驶车辆的穿黑色短袖黑色长裤男子和副驾驶位置一名体型偏胖穿红色T恤上衣穿迷彩裤子的男子,经核查,两人分别为驾驶员唐某某和副驾驶位置的岩某。经现场询问,岩某和唐某某当场承认驾驶云J****4*色宝骏牌越野车运送三名男子拟偷越国(边)境至缅甸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交待了三名偷越国(边)境的男子刚刚下车换乘两辆摩托车走山路离开了的事实。2020年04月04日17时20分许,民警在**路**路口查获一名男子蒙某乙。

2020年04月04日18时12分,民警在**路边的树林内又查获两名男子黄某甲和黄某乙,该三人对自己乘坐白色私家车并换乘摩托车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蒙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三人称是先乘坐白色车辆,后又换坐摩托,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在发现有民警后就扔下三人和摩托车逃跑了,不知去向,经警情研判后,民警在周边进行潜伏蹲守。2020年04月04日19时许,民警将前来取车的李某某、王某某当场抓获,两人承认使用摩托车以及带路的方式带了三名要偷越国(边)境至缅甸的男子前往中缅边境线的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4月7日,张某主动到芒信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4月27日,传唤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蒙某乙、黄某甲、黄某乙3人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协查函、办案说明等;3.证人黄某甲、蒙某乙、李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三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讯问、询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岩某、唐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岩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岩某联系电话:199****0485,唐某某联系电话:177****4095,李某某联系电话:183****1953,王某某联系电话:158****7183,张某联系电话:150****5950,赵某某联系电话;157****9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3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取保候审决定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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