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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郭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岩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1********,彝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郭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为他人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并邀约被告人郭某某参与。2020年6月12日凌晨,岩某、郭某某在孟连县**镇**村**小学外150米处接到3名从缅甸偷渡至中国的人员。之后郭某某驾驶云J2****越野车在前方探路,岩某则驾驶云K0****轿车跟随其后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当日03时许,两人驾车行驶至**镇**村**道班岔路口路段时先后被民警抓获。经民警询问,岩某、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钟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郭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6.通话清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郭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郭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郭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中查获的手机、车辆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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