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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岩某,男,傣族,小学文化,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68********,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05年因运输毒品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岩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丽市**路**路交叉口50米货场国门处,被瑞丽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岩某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8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犯罪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珊

助理检察员:李治颖

书 记 员:明信良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924****;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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