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岩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0********,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6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岩某某受13649******号码持有人的安排拉四名非法出境人员到**。23时许岩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来到**镇**路口时遇到驾驶云J*****摩托车的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某邀约岩某甲一起去拉非法出境人员,并告诉岩某某每拉一名非法出境人员可以收200元。之后岩某甲、岩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孟连县**镇**村**寨路口,从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上接了黄某某、杨某某、粟某某、聂某某四名非法出境人员,岩某某和岩某甲各拉乘其中两人,从孟连县**农场**队至**村**新寨路口绕过检查点,6月17日01时50分当岩某某、岩某甲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孟连县**镇**村**加油站附近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车辆、手机、上车与绕路、查获地点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通话清单等;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扣押、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7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碟、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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