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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捧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傣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号,现住景洪市**镇**街某高级中学旁,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捧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2日,被告人捧某某介绍被告人岩某某驾车到勐龙镇240口岸附近接到偷越国境的石某某、潘某某、莫某某、黄某某、韦某某五名偷渡入境乘客,运输至景洪。当日19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在景洪市公安局小街边境派出所曼播查缉点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核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布控登记表、见证人基本信息;2.证人石某某、潘某某、莫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捧某某介绍被告人岩某某运送偷越国境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被告人捧某某联系电话139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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