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澜沧县**乡**村**组**号,现住孟连县**镇**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澜沧县**乡**村**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4月2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安某某在孟连县“***酒吧”过生日,期间被害人董某某去舞台蹦迪过程中撞到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发生争吵。2019年12月21日0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两名陌生男子在***旁殴打被害人董某某,被害人董某某自卫时甩了一个花盆过去后跑到 “***酒吧”门口时,被被告人岩某某等六人追打,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岩某某拿出折叠刀往被害人董某某右背部刺了一刀后,被害人董某某从酒吧门口跑了一段路后,又被李某某等人追打,被害人董某某被打趴下后被酒吧保安扶着到酒吧门口,安某某及其朋友看见后报警并送被害人董某某去孟连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害人伤情、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安某某、岩某甲等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8.光盘17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岩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岩某某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现住孟连县**镇**寨,联系电话18387******;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现住址澜沧县**乡**村**寨**号,联系电话15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8份,光盘17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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