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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梅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傣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67********,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男,景颇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66********,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村委**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患有陈旧性脑梗死被瑞丽市看守所拒押,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梅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梅某与岩某某欲将瑞丽市水利局建造的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贺派村与等母村交界处防洪堤上用于防汛的节制闸门盗走。经二人商量,由梅某负责切割闸门,由岩某某负责驾驶拖拉机将切割后闸门运送至废品收购站。

2019年9月16日,梅某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贺派村与等母村交界处防洪堤上切割被盗闸门时被抓获。

2019年9月17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岩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盗闸门经瑞丽市水利局修复后,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岩某某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被告人梅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823****。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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