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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田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0******,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3********,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8月25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6日至11月6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6日,2020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岩某甲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实施盗窃19起,其中和被告人田某某共同盗窃2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9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城关村委会,翻墙进入尚某某家,盗走一个摄像头、一部vivo牌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93元、摄像头价值200元; 

2.2020年3月4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城关村委会沙坝寨组缅寺,将一台乐视牌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1050元;

3.2020年3月5日下午,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见到叶某某家大门虚掩着,遂乘机进入叶某某家盗走一台小米牌电视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块手表和一副蓝牙耳机。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224元,手机价值870元,手表价值975元,蓝牙耳机价值10元; 

4.2020年3月7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发现春某甲家大门没有反锁,乘机潜入春某甲家盗走一部华为畅享10 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68元; 

5.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发现依某某家大门没有上锁,遂潜入依某某家盗走一台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1479元; 

6. 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缅寺,盗走一台三星牌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925元;

7.2020年4月1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和顺四组,翻墙进入郝某某家,从郝某某家小卖部里盗走香烟若干;

8.2020年4月5日凌晨,岩某甲和田某某至孟定镇罕宏小学旁,由田某某放哨,岩某甲进入王某某家盗走一辆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90元; 

9.2020年4月5日凌晨,岩某甲和田某某在王某某家盗窃摩托车之后,由田某某放哨,岩某甲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隔壁的胡某某家盗走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0元; 

10.2020年4月7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遮哈村委会遮哈大寨,翻墙进入玉某某家院内,盗走一件大理V8啤酒、一件矿泉水、软真香烟和瓜子若干。经鉴定,被盗啤酒和矿泉水价值45元;

11.2020年4月7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遮哈村委会遮哈大寨,从黄某某家小卖部内盗走现金1500余元、香烟若干;

12.2020年4月18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翻墙进入散某某家盗走一辆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后其将该摩托车丢弃在罕宏村委会和顺新村广场路边。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50元; 

13. 2020年4月18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和顺四组,翻墙进入郭某某家盗走一辆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675元; 

14.2020年4月18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和顺四组,翻墙进入郝某某家,从郝某某家小卖部内盗走香烟若干;

15.2020年4月一天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允景组缅寺,盗走功德箱内的现金若干;

16.2020年5月3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下寨,翻墙进入春某甲家后院盗走一辆绿驹牌电动车,后岩某甲将该电动车典当给**寄售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87元;

17.2020年5月3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和顺三组,翻墙进入许某某家,从许某某家小卖部盗走香烟若干;

18.2020年5月6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芒蚌一组,发现岩某乙家大门没有反锁,遂潜入岩某乙家盗走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00元; 

19.2020年5月13日凌晨,岩某甲独自至孟定镇罕宏村委会罕宏上寨,翻墙进入樱某某家盗走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一部vivo牌手机,后岩某甲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天有酒店。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58元、手机价值514元。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孟定镇天有酒店内将岩某甲抓获。2020年6月8日,民警在孟定镇中缅路温州商务酒店路口将田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等;

3.被害人陈述:樱某某、春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孙忆寒、春某乙、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提取笔录、清单、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第8、9起犯罪中,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是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岩某甲、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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