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景洪市野象谷景区**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村**号,住景洪市野象谷景区**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经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6********,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村**号,住景洪市野象谷景区**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经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被告人自某某、杨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岩某甲(另案处理)出售象牙制品,后岩某甲将向岩某某收购的象牙制品又出售刀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刀某某处查获疑似象牙制品8件。
经鉴定,被查获的8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件象牙制品重量为423.03g,价值人民币17626.4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岩某某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自某某出售了1个象牙牙尖。2019年4月,被告人岩某某又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自某某出售1个象牙貔貅。
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出售给自某某的2件象牙制品均为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象属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YTES附录I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属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件象牙制品重量17.61g,价值人民币733.8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岩某某以1000元人民币钱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出售了一个象牙挂件。
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出售给杨某的1件象牙制品挂件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象属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YTES附录I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属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象牙挂件重量38.95g,价值人民币1622.9元。
4、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昵称“阿Rui”的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制品。2019年4月22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在对被告人岩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和对其居住的宿舍进行搜查时,查获其收购的象牙制品和动物制品共42件。
经鉴定,被查获的42件动物制品中,①.1-1号检材的1袋珠子,1-2号检材的5件碎料,2组检材的5片碎料,3组检材的5件制品,4组检材的4件毛料和1件雕件,5-1号检材的珠子,5-2号检材,5-3号检材珠链的珠子和1枚乳白色吊坠,共计24件制品检材,均为长鼻目象科(Elephasspp.)象属的象牙制品;②.象属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YTES附录I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属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4件象牙制品的重量为234.85g,价值人民币9785.5元。
被告人岩某某共计收购、出售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29768.6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岩某某、自某某、杨某三人相约,将一头名叫“*连”的母象拉到大象表演学校的围栏里,用锯子将母象“*连”象牙锯掉后,三人将盗锯的象牙平分。
经鉴定,母象“*连”被盗象牙为长鼻目象科象(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37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核查、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岩某甲、刀某某、郑某某、熊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自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岩某某、自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某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岩某某、自某某、杨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25****;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41页;散卷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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