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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8011987********,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仓栅式运输车沿景洪市景大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景大线K50+400M(景大线与曼秀线交叉口)处时,与自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岩某甲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岩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岩某某驾驶无号牌仓栅式运输车逃逸,并将该车藏匿于缅甸山上。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岩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复印件、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玉某、岩某乙、玉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岩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2469****;保证人:玉某,联系电话:187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57页,监控视频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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