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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2001********,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5月1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3时27分许,当其驾车行至策磨线K4084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岩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996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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