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弄村委**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1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4日07时40分,被告人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版纳大厦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岩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违法人员前科核查、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车辆查询系统、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管理违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7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散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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