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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汉族,文盲,粮农,现住景洪市**镇**村委**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9日,被告人岩某某醉九后驾驶无号牌联统牌LT110-6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40分许,行至**镇*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查获经过;3.呼气式酒精告知单、检测照片;4.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5.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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