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0********,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西盟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勐梭镇**村民委员会**寨**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J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上寨方向往西盟县勐梭镇方向行驶。21时许,该车行驶至澜芒线K52+30M处时与李某甲驾驶的云JD****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向西盟县公安局报案。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处警过程中,依法对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岩某某244mg/100ml;后将岩某某带至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血样。经鉴定,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8.98mg/100ml血。
2019年5月14日, 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甲负主要责任,岩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在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民委员会**寨**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8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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