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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傣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0********,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4月2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8月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岩某某在*****对面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驾驶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元勐线K708+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01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06.64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6.64mg,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岩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电话158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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