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年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8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澜沧县勐朗镇大水井社区坡脚社往澜沧县伴山观澜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师范路与老思芒**K0+20M(澜沧县建材市场旁)处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尾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电话报警,澜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到达现场,抓获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岩某某。经当场对被告人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岩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90mg/100mg,当日抽取被告人岩某某静脉血液委托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08月19日受理并于2020年08月20日作出鉴定:被告人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11.95mg/100ml血。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143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检察官助理:朱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寨**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76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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