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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2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21976********,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现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经景洪市勐打线K35+200米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交通违法照片、人体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847****、184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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