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2********,布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岩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打洛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89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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