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5********,傣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瑞丽市政府办正科级干部,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委**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陇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11月1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在担任瑞丽市**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开展边民互市工作过程中,帮助魏某某获得勐卯村委会30亩土地租赁权。为感谢岩某某的帮助,魏某某于2012年泼水节后的一天送给岩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利用担任瑞丽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贸易有限公司获得瑞丽市国际商贸城一期填土项目提供帮助后,于2013年12月3日左右的一天收受傣发贸易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于2014年1月16日左右的一天收受**贸易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8月7日傣发贸易有限公司获得该工程最后一笔拨款,于2015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岩某某收受傣发贸易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岩某某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学用
检察官助理:李锡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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