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72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傣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4月17日至5月17日、2018年7月2日至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4月3日至4月17日、2018年6月18日至7月2日、2018年9月1日至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玉某甲发生争吵,之后岩某某便将自己家中的冰箱和桌椅板凳砸烂,在其母亲玉某甲因害怕离开家中后,被告人岩某某在自家伙房内故意放火烧毁砸烂的桌椅板凳后离开,致使自家房屋(傣楼)和屋内所有财物被烧毁,其隔壁邻居玉某乙家部分房屋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立案决定书、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案件移送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通话清单;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玉某甲、岩某甲、玉某乙、波某某、岩某乙、玉某丙、罗某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视听光碟2张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8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拘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63页,补充卷2册,共39页,散件16页;

3、随案移送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