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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傣族,1962年**月**日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工业园**村委**村**号,现住景洪市工业园**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岩某甲酒后在自家(景洪市工业园**村委**村**号)砸东西时,将水烟筒砸到被害人岩某乙家,之后被告人岩某甲和被害人岩某乙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岩某甲在争吵过程中,从家中拿出一把砍刀将被害人岩某乙的右手手腕砍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及辨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翻译人单位证明及翻译人身份信息、见证人身份信息;3.证人岩某丙、玉某甲、岩某丁、玉某乙、岩某戊、岩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书、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岩某甲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90页,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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