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景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镇**村**集体林和**村波某某、岩某甲、波某甲等村民在当地人称“***”的橡胶林地内的橡胶树砍伐。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涉案林地权属分别为景洪市勐罕镇**村委会**村小组集体林和景洪市勐罕镇**村委会**村波某某、波某乙、波某甲承包经营林权范围。损失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63.2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37.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对社区矫正对象岩某某并案处理的函;2.证人波某某、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国家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毁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做出判决,故应当撤销缓刑,把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拘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共181页、补充卷1册,共20页;
3、具结书和律师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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