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5********,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被告人岩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位于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当地人称“老几看”林地内的一片橡胶树,后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橡胶树全部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委**村村民岩某甲承包经营的林权范围,面积为2.5亩,损失活立木蓄积29.4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7.67立方米。
2、2017年4月,被告人岩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位于景洪市**镇曼宛洼村委会龙秋中寨当地人称“西沙阿波各脚”林地内的一片橡胶树,后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橡胶树全部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国有林,面积为25.6亩,损失活立木蓄积120.5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2.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50.0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岩某某新发现的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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