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6********,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岩某某为了修建自家伙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到勐腊县瑶区乡**村委**村小组当地人称“回乐”的林区内砍伐一棵树木。后岩某某将树木分解成22块板材,并将其中4块板材抬回家,剩余的18块板材搁置在砍伐现场。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砍伐1株林木的现场位置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砍伐的树种为海桑科的八宝树,八宝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1株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5.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以外的保护区内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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