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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盗伐林木罪)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2********,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小地名叫“拱边”的林地上毁林种植茶叶。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6.1亩,活立木蓄积10.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内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0.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7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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