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等五人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6********,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2********,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8********,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兵村村民岩某戊将自家位于曼兵村当地人称“老无龙”的林区内的一片橡胶树,卖给了曼兵村委会曼倒村的村民岩某戌。2015年8月份,被告人岩某某、被告人岩某甲、被告人岩某乙、被告人岩某丙、被告人岩某丁向岩某戌以3700元收购了这片橡胶树。在2015年8初,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橡胶树砍伐,并将砍伐来的橡胶树原木用农友牌货车运输到勐龙镇街上当地人称“老部队”的木料加工厂以每吨280元出售,一共卖得了9800多元。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现场面积为3.2亩(2133.33m³

2、现场位置权属: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兵村村民岩某戊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范围内。

3、被砍伐林木数量、树种及保护级别:现场内被砍伐林木113株,均为橡胶,橡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4、被毁林木活立木蓄积、原木材积: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8.03m³,原木材积折合为10.82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森林核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书、户籍证明、前科核查、到案经过、见证人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岩某戌、岩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无证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8.03m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岩某某联系电话1589445****、岩某甲联系电话:1478807****、岩某乙联系电话1878794****、岩某丙联系电话:1592541****、岩某丁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