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等四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岩某某,曾用名岩某甲,男,2001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01********,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1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6********,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岩某丙,曾用名岩某丁,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7********,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岩某乙、岩某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6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岩某某、岩某乙、岩某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在值班律师及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岩某某受缅甸朋友“岩某戊”(未抓获)的安排把7名非法出境人员从孟连县送至缅甸邦康,之后岩某某通过岩某某(“国某某”)微信联系了被告人叶某某,让叶某某把7名非法出境人员从孟连送至**餐厅附近的**老桥,之后由其他人接送出境,并且岩某某向叶某某支付了**公里处绕路费。之后叶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岩某乙、岩某丙,并答应两人每拉一名非法出境给其人民币200元。21时许,岩某乙驾驶着云J*****车辆搭载着叶某某来到孟连县**路**宾馆附近,白某某、白某甲、林某某三名非法出境人员上了被告人岩某乙驾驶的车辆来到孟连县**附近,叶某某下车将陈某某、陈某甲、苏某某、王某某四名非法出境人员安排上了被告人岩某丙驾驶的云J*****车辆,之后叶某某上了岩某乙的车辆,两车前后来到**公里处,叶某某联系带路人带领白某某等7名非法出境人员从孟连县**路口处绕过检查点来到孟连县**镇**寨公路旁,白某某等7名非法出境人员乘坐之前的车辆来到**镇**小组公路边时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8月17日09时08分被告人岩某某在孟连县**大酒店被抓获。被告人岩某某、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车辆、手机、行驶路线图、上车与绕路、查获地点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通话清单等;3.证人白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提取、扣押、人像与地点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32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等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等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岩某乙、岩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叶某某、岩某乙、岩某丙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2碟、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本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