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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9********,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组**修理厂旁查获被告人岩某某,并当场从岩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27颗,经鉴定称量,被告人岩某某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72克。

另查明,被告人岩某某曾向吸毒人员别某某贩卖过两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向吸毒人员艾某某贩卖过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别某某、艾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封存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重量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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