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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8********,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2016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沧市耿自治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1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在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抓获被告人岩某某,并查获一名女性吸毒人员李某某。

另查明:

2020年3月份,通过尚某某介绍,被告人岩某某在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以人民币1000元200颗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一次(重计19克)。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岩某某在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门口,以人民币40元4颗的价格向岩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重计0.38克)。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岩某某在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以人民币20元2颗的价格分别向岩某乙、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各一次(重计0.38克)。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岩某某在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路**号**房,以人民币30元4颗的价格向欧某某、鲁某某二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在社区戒毒期间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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